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规则出炉 下周一起深交所受理在审企业IPO

2020-06-13 08:1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 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 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 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制度规则正式出炉。昨日夜间,证监会发布实施4项涉及创业板改革的规章制度。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也同步发布实施相关配套规则。这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据悉,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

  构建起创业板改革制度框架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创业板改革大幕正式拉开。当日,证监会对4项涉及创业板改革的部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步就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系列规章规则构建了创业板改革的制度框架。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的规章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深交所制定、修订的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精简优化IPO条件

  《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差异化设置再融资条件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披制度

  正式发布实施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原则;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并针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专门安排;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

  另外,《保荐办法》也作出了如下修订: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加大问责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据悉,证监会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把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公示,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