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鸣枪起跑”

2020-07-02 07:34: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自今年2月“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释放后,保险资金怎么参与国债期货?保险资金是否会加大金融衍生品投资?

  继业内征求意见之后,昨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这三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保险机构将可以正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与征求意见稿一致,《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特别强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在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上,《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为了统一监管口径,完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银保监会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前者删除了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期限限制,但新增了总杠杆率要求,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后者调整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的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大型险企早已积极筹备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等三个文件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选择权,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上证报记者此前从业内了解到,多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筹备国债期货业务已久,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在制度流程、风控体系、人员储备等环节斥巨资、改系统、添人力。

  比如,太保资管早已开启国债期货方面的准备,体现在研究、投资策略、系统建设、风险控制与合规、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包括推进相关投资交易系统建设,逐步推进制定相关公司内部制度,补充与国债期货相关的利率衍生品投资研究交易人员等。

  除内部做足准备外,平安资管一直主张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业务,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业机构以及各期货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对国债期货市场的高度关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