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租赁新规:承租人支付租金超三个月,租金、押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2020-12-12 10:1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12月12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规定要动态监管房源发布。网络信息平台应实现对不同主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同一主体不得重复发布同一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出租、转租、代理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不同渠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应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规范租赁机构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

  《通知》明确要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与驻宁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此外,《通知》要求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