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刑法“同频共振”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2021-03-01 0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信用责任中,刑事责任是惩戒力度最大的责任形态。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我国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刑事问责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证券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对稳准狠地惩治犯罪、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

  首先,证券法和刑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提升失信成本,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因,就是有时失信收益可能高于失信成本。而现在加大刑事问责力度,有助于形成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想犯罪、无法犯罪、犯罪“不划算”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其次,证券法和刑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提升守信收益,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此前,由于守信成本可能高于守信收益,资本市场一度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刑法的升级改版,有助于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清除“潜规则”,鼓励资本市场各方恪守诚信。

  最后,证券法和刑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提升维权收益,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只要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证券犯罪刑事判决,就可激活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所明确的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