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SPAC模式是否适用各地市场仍需谨慎考虑

2021-09-09 07:5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SPAC作为一种新型上市模式,近年来在境外市场快速发展,部分境外市场通过SPAC模式的上市融资活动大幅增加。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2021年第60届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会员大会年会上指出,中国证监会对这类发行上市的模式创新保持持续关注,是否在每个市场都具备实施条件,需要进一步跟踪和研究。

  业内专家认为,上市模式创新值得全球资本市场及投资者关注,但各地市场的基础制度、发展阶段、投资者结构千差万别,一类新上市模式产生后,是否能在全球各地的市场适用,还需谨慎考虑。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不应简单套用新模式。

  也有观点指出,SPAC等新型上市方式,对传统的IPO模式形成了颠覆性挑战,本质上是一种IPO虚拟化和“脱媒”的现象,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引发了不少新问题。

  业内人士介绍,SPAC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简写,是由公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现金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际业务,其成立的特殊目的是在IPO后,将募集资金储存于信托账户,并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4个月)并购标的公司(拟上市公司),助其曲线上市。如未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购,SPAC将自动清盘,信托账户内资金附带利息会归还给投资者。

  SPAC模式下的上市流程,包括SPAC设立、IPO、寻找并完成并购,以及新公司上市四个关键环节,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时间。

  近些年,SPAC上市模式快速发展,成为传统IPO发行上市之外的一种新的上市方式。在美股市场,纳斯达克和纽交所近年逐渐放宽SPAC上市要求,增强了SPAC的吸引力,充裕的流动性推动SPAC上市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突出,吸引众多科技公司通过SPAC上市。有统计显示,2020年度,美股SPAC上市总计322例,占比达48%,SPAC发行规模占比达49%。

  新加坡交易所日前也正式发布了SPAC的主板上市规则,该规则设置了较为宽松的条件,于9月3日正式生效。由于散户投资者基数较小,新交所长期面临流动性和估值偏低的问题,但在过去几年里,新交所发展了利润丰厚的亚洲衍生品业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底,新交所的IPO筹资总额降至2.39亿美元,创6年来新低。业内人士认为,SPAC是否会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样,在新加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将取决于SPAC合并后是否有良好的估值和流动性记录。

  过去一年里,全球金融市场掀起一股SPAC热潮,除了美国和新加坡,目前SPAC模式已遍及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马来西亚等地的市场,其火爆程度引起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逐步加强了对SPAC的审查。公开资料显示,今年3月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向投资者发布警告提示风险,该警示提出,由于SPAC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较为宽松,比传统IPO风险更大,切勿盲目参与投资。

  有一种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SPAC上市时既没有业务也没有具体的投资目标,相当于一个投资“盲盒”,对收购标的的选择全凭SPAC发起人的投资能力和眼光,这无疑使SPAC模式面临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业内人士也提出,SPAC模式的风险不可忽视。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在推进全面深改,注册制改革正稳步向全市场推开,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国内也不缺乏成长性良好的拟上市企业,在既有IPO上市、重组上市模式的基础上,是否有条件、有必要引入SPAC模式,需要审慎考虑。综合看,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不容忽视:

  首先,我国市场正在全面推进深改,不断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市场发展的结构、生态,不断夯实市场发展的法治和监管环境。当前市场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市场“硬件”方面的客观情况,是否适合SPAC模式值得深思。

  其次,SPAC模式对投资者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市场客观存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情形,这种投资者结构下,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盲盒”投资是否会带来信息不对等、风险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情况,是需要警惕的。

  再者,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愈发丰富,资本市场服务各类型企业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上市模式创新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市场是否有较大需求、新模式是否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否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