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中介机构廉洁从业 不得“围猎”监管审核人员

2021-09-25 08:1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蔚

  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和市场快速发展,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业务量大幅增长,廉洁从业风险也相应加大。为此,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注册改革保驾护航。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意见》共17条,对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激励制度等提出了全面要求。

  《意见》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不当入股,《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同时,《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在公平竞争方面,《意见》指出,中介机构要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在激励约束方面,《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意见》还要求中介机构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此外,《意见》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的监管要求。例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业务“三道防线”,严格禁止“结构化发行”、欺诈胁迫发行人“临时加价”等违法行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依法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协助当事人行贿,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