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落地 明确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2021-10-23 13:40: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黄蕾

  ◎记者 韩宋辉 黄蕾 ○编辑 陈羽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从源头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对行业较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经营十年期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条件等细节进行了微调,在充分考虑到行业现实情况的同时,亦秉持了一贯的监管导向。

  两处细节调整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是明确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了两处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近年来监管趋严,保险公司行政处罚压力加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会有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为维持业务平稳发展,《通知》作了微调。此外,对“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这一指标的调整,也是为了支持更多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能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务。

  两处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在亮明态度、划清红线的同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为何要专属管理?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进行专属管理乃大势所趋。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险产品。

  这意味着,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与其他渠道产品严格划分界限。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一上线就能进行全国销售,突破了保险产品原有的经营区域限制。因此,专属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与传统保险产品明显不一样,具有细碎化、精准化、运营“快小专”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在实际运营中伴生一些新问题,比如“保费首月0元”等互联网平台的误导营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相较于传统保险产品,互联网人身险产品有专属管理的必要性。

  适用哪些业务?

  《通知》与今年2月起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何差异?

  业内人士解读表示,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都要遵循《办法》进行监管。而《通知》是对通过互联网经营的人身险产品做出更具体的专属规定。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适用《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但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应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而《通知》规范的是非融合业务。“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总体而言,无论是从设置经营资质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及服务要求,《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并考虑的,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同时,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