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改革 结算备付金比例同步调降

2022-01-15 0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 改革明确,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在交易结算时,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 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经纪、融资融券、托管、自营等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

  □ 同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备付金比例将从现在的总体18%,降低3个百分点,到15%左右。

  我国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下称“DVP”)改革。昨日起,证监会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DVP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明确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同时,中国结算宣布调降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总体从18%将至15%。

  据介绍,本次改革保持了投资者现有的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交易将完全不受影响。

  完善机构投资者结算制度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目前,欧美国家、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均采用了DVP制度。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已符合DVP制度,仅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在结算制度上尚不完善。

  这次改革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同时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安排。

  改革明确,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在交易结算时,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其核心在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T日未结算证券将被“打标识”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日终证券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

  广大个人投资者参与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实施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了货银对付的效果。仅机构投资者参与的自营和托管业务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其结算制度有待完善。

  本次DVP改革,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经纪、融资融券、托管、自营等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

  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的,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在证券过户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表示相关证券仍处于交收过程中。T+1日组织多批次交收,结算参与人资金足额的,解除证券标识完成交收;资金不足的,将进行后续违约处置。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截至目前,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尚未出现过交收违约的情况。此次改革后,违约处置明确了更具操作性的安排,面临风险事件时将更加有章可循。专家认为,推行此次DVP改革,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结算制度,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结算备付金比例调降3个百分点

  此次DVP改革同步降低了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调降采取差异化降低的方式,总体来看,备付金比例将从现在的总体18%,降低3个百分点,到15%左右。此次降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不涉及QFII和RQFII,它们仍按原方法收取结算备付金。

  此前,在2019年,中国结算就曾在修订《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时,进行过一轮结算备付金调降。当时中国结算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由20%降至18%,一次性向市场释放了大量资金。

  市场人士认为,降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利于减少全市场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