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起实施 为投资办事“开绿灯”

2022-01-27 10:05:43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赵国陆

  1月25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济南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标世界银行指标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政府采购、登记财产、获得电力、招标投标等14个指标领域成为全国标杆。

  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系统巩固创新改革措施,制定出台了《条例》,从制度层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重点从破除准入壁垒、推进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服务等方面优化市场环境,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针对营商环境工作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在建立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定,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同时,拓宽监督渠道、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条例》对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硬性规定。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制定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极简审批”;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企业共享使用评估结果,不承担评估费用;“一网通办”,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在市场环境方面,各级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税办理与营业执照申领等合并办理。

  济南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泰吉表示,在全省率先创建“无证明城市”,济南全面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公布保留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依托大数据力争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群众提交”证明业务网上办理。同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监管越位或缺位。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多项行政执法检查应合并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明确一个部门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

  同时,济南将为市场主体提供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化医院、国际化社区。

  此外,不落实支持性、鼓励性政策,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违法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转嫁服务费用等情况,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