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酝酿规范险资重大股权投资 防止盲目多种经营和多元化扩展

2022-04-09 07:56: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拟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作出微调:企业“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都可能视作重大股权投资

  □拟细化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且限于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养老、汽车服务、金融科技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行业企业

  □拟新增“禁止情形”,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完善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相关规范。

  据了解,完善上述规范的核心是,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聚焦服务保险保障,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防止盲目多种经营和多元化扩展”。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监管部门持续深化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理念的延续。

  符合监管导向 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据了解,此次规范是在2010年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2年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对于“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与偿二代二期规则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监管导向是一致的。二期规则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于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据了解,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方面,从目前酝酿的新规来看,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而现行规则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相对于“实施控制”的表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认定范围更全面更精准。

  与财务性股权投资规范互为补充

  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和标的资质,正在酝酿中的新规亦根据这些年来相关制度的完善而同步予以完善和细化。

  据了解,从酝酿中的新规要求看,目前,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2020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财务性股权投资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且限于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养老、汽车服务、金融科技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行业企业。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主要是从投资方向上引导保险机构的重大股权投资围绕金融、保险和保险产业链展开,既聚焦保险保障主业,又能支持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实际上,近年来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也一直遵循这个思路而展开。

  同样是“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重大股权投资”和“财务性股权投资”本质上存在较大不同。业内人士认为,正在酝酿中的新规与此前出台的《财务性股权投资通知》相互补充,将形成监管部门对于保险机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较为完整的监管要求。

  或对这些套利行为说不

  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避免监管套利行为,酝酿中的新规或对一些投资行为“说不”。

  相关“禁止情形”有几类,比如:与非保险关联方共同投资标的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开展投资或委托其投资者权利;利用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未上市企业等作为通道,直接或间接规避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监管要求,违规对标的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同一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上述“禁止情形”,可能是监管部门此前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为了避免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即通过各类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其中,一些“禁止情形”也在近年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所提及。

  据了解,目前上述新规尚在酝酿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何时出台未有明确时间表。并且不排除最后发布的正式文件会在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