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可投公募基金业务新规施行 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

2022-11-05 08:08:5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证监会昨日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

  此外,《暂行规定》还允许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求,对产品设计作出特别安排,包括设置红利再投资、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

  《暂行规定》对参与机构主体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须配备专业团队、针对性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闭环运行、资产安全独立。

  记者获悉,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

  根据《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可投公募基金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类型:一是,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是,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涉及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根据《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

  此外,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顾问的管理规范由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规范出台前,暂不允许开展相关业务。

  明确长周期考核机制 引导产品向投资者让利

  根据《暂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暂行规定》引导产品向投资者让利。具体而言,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作出特别安排,包括设置红利再投资、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授权中国结算建设运营基金行业平台

  根据《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下称“基金行业平台”)是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服务平台。

  证监会授权中国结算建设运营基金行业平台,按要求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市场机构的系统对接与数据交互,并遵守数据保密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行业平台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按时保质报送数据。证监会对市场机构的展业行为实施监管,并与相关部委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暂行规定》要求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顺畅投资者信息查询、投诉的渠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服务专区,一体化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业务参与便利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落实《暂行规定》,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