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五级分类监管体系出炉 引导险企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2023-02-03 08:1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2月2日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办法》以严控风险为导向,将监管评级结果与监管措施相结合,并首次对人身险公司提出专门的分类监管措施,将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进一步做深做实。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办法》最重要的内容是根据人身险公司的风险水平等级,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将引导人身险公司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倒逼人身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投资更专业、规范。具体来看,风险等级较高的人身险公司,在销售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设置分支机构、投资非标资产等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

  五级分类监管措施

  负债业务与投资端双“管”齐下

  《评估办法》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分为1至5级,等级越高风险越大;如果公司处于接管等特殊状态,则被列为S级。《办法》将监管等级为1至4级的人身险公司对应列为Ⅰ至Ⅳ类公司,对监管等级为5级、S级的人身险公司列为Ⅴ类公司,并对各类别人身险公司提出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于风险水平良好的Ⅰ类公司,《办法》对其业务开展、分支机构设立和资金运用不提出额外要求,并且支持其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下称创新业务);对于Ⅱ至Ⅴ类公司,《办法》从业务、分支机构和资金运用范围等方面将提出限制性要求。

  保险业务层面,《办法》主要对Ⅱ至Ⅴ类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下称两项业务)保费增长提出限制性要求。具体来看:Ⅱ类公司两项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上一年增速或30%,两者取低;Ⅲ类公司两项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上一年;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两项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Ⅴ类公司暂停两项业务。

  对于创新业务,按照“一司一策”原则,Ⅱ类公司可以开展,Ⅲ类公司审慎开展,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不得开展。此外,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Ⅱ类、Ⅲ类公司可按一定要求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业务方面,《办法》将对Ⅱ类公司、Ⅲ类公司视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对Ⅳ类公司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对Ⅴ类公司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近年来对人身险公司经营层面引导作用最深刻的监管文件。“此前,在保险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领域也有分类监管要求,但不够细化。《办法》根据人身险公司业务特点、投资要求提出更细化的监管措施,旨在引导公司跟随监管导向调整业务策略和投资偏好,这将促进人身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

  人身险公司将形成全新风险监管体系

  2022年5月,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评估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拟通过六大维度、数十个要点,对人身险公司进行综合风险水平评级。此次发布的《办法》是《评估办法》的配套细则,两者将一起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全流程监测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中。

  知情人士表示,此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评估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细分数十个评估要点,更加精准、全面地识别与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相较偿付能力监管等资本监管,《评估办法》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强调的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人身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支持。《办法》正是基于此提出了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基于对业务规模的追求和对投资收益的追逐,前些年个别人身险公司步子迈得太大,出现了一些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处置了一些高风险机构,但要实现行业整体层面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进行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的升级,以便更全面更早地识别与发现机构风险,及时处置。《办法》可以在源头上堵住人身险公司风险扩散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