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企业债过渡期结束转常规 沪深北交易所23日起受理申请

2023-10-21 07:5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汤立斌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于昨日正式结束。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

  同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配套做好企业债券职责划转工作。

  23日起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

  根据《公告》,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公告》对项目衔接作了安排: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公告》还显示,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发行备案方面,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转常规后,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由中国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类人”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同日,为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下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机制;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等。

  《24号准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包括: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以及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等。

  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过渡期内企业债各项工作运转平稳有序

  今年4月,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发布以来,企业债券各项工作运转平稳有序、衔接高效。据统计,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召开10次企业债券注册会议,同意注册及发行备案项目190多个,拟融资合计超2300亿元,支持雄安集团、长江三峡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在过渡期内,证监会系统全面承担企业债券日常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推动化解兑付苗头性风险,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发行人兑付资金“压哨”到账等问题,并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按照惯例开展2022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并做好后续评价工作衔接。

  为推进企业债券制度规则调整优化,10月20日,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也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自律规则。

  其中,中国结算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下称《债券细则》),明确将企业债券纳入《债券细则》规范的制度框架体系,并支持为北交所市场新增提供企业债券登记结算服务。对于可跨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债券细则》明确可以在中国结算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根据《债券细则》,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安排基本保持不变,市场主体无需进行业务和技术调整。在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方面,中国结算加强了与中央结算公司业务协同,确保市场办理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习惯不改变和效率不降低。

  中证协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调整优化了证券公司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受托管理等业务自律管理制度机制,将企业债纳入规制范围,并强化承销机构内控要求,提升主承销商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务。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