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三份指引 区域性股权市场迎利好

2023-10-21 08:01:5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指引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指引2号》),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指引3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监管指引,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形成“中央监管链—地方业务链”双层架构的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

  其中,《监管指引1号》建立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清算交收、其他服务、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等在内的基本业务规范框架,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的业务范围、基本要求。

  《监管指引1号》明确登记机构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要素规范开展登记结算业务,登记结算业务实行申请人申报制,申请人对业务申报材料负责,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核查。

  根据《监管指引1号》,客户结算资金应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登记机构的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中介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注意工作留痕,中介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应涵盖调查公司的历史沿革、董监高人员情况等内容,明确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退市或新三板摘牌的企业调查审核时间。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监管指引1号》与正在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做好衔接,并参照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要素,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要素规范,要求登记数据实时跨链报送至证监会中央监管链,逐步推动与中国结算的对接。证监会拟基于区块链平台,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统一信息门户,为企业、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登记托管数据查询渠道,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市场公信力。

  《监管指引2号》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地方业务链建设技术指标、地方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业务智能合约化、数据可信共享、创新服务整合等方面要求。

  根据《监管指引2号》,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运维体系,并充分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地方业务链的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

  运营机构应按照监管穿透要求,将业务系统与地方业务链深度整合,以智能合约的方式,积极推动现有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地方业务链需满足监管链对全局身份设计要求和对跨链用户身份的识别要求,并根据授权调用相关数据。

  《监管指引3号》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为目标,明确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地方业务链报送数据,未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证监会提供的报送专链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由报送专链更改为业务链时,应确保已报送数据的延续性。

  此外,《监管指引3号》明确了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未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业务数据的时限,并明确了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度报表的审核、确认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