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拟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

2023-12-09 07:50:5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设定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并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并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证监会表示,修订《办法》是为了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

  修订后的《办法》设定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修订后的《办法》从四个方面完善了全链条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还细化了分类监管。具体而言,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投资运作要求也在本次修订中得以进一步明确: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与报送的义务,为事中事后监管和监测监控提供抓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性行为。

  修订后的《办法》还落实了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此外,为平稳过渡,修订后的《办法》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