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控建设

2023-12-16 07:40: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苑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近日出台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通知》旨在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同时,各上市公司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下称“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根据《通知》,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提到,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