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2024-03-05 08:14:3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张奎

  “主要关注商业银行法修改相关问题,现行商业银行法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部分内容和现在的情况已不太适应。”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表示。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作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大部署。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时间是2015年,目前已再次启动修改工作,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张奎认为,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张奎认为,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截至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较2015年末时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张奎建议,应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为依法稳健发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墙”“隔离网”,切实保障商业银行由大到强的发展质量。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张奎表示,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张奎在提案中建议,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机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张奎表示,一是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导向;三是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需求,取消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他还建议,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他建议,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