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袁小彬:建立健全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 分阶段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

2024-03-09 08:04: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温婷

  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袁小彬

  “推广数字人民币,应合理均衡公共利益、保护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完善发行、流通、回笼全流程运行机制。”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袁小彬就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提出建议。去年,他曾对数字资产立法和科技变革法治保障提出多条建议。

  “自2020年全国‘10+1’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以来,凭借快捷、高效、安全、可追溯等特点,数字人民币在反洗钱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袁小彬表示,然而数字人民币在推广落地过程中,也面临着与现行人民币法律体系不相适应、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应用场景尚待进一步扩展等问题。

  袁小彬介绍,目前,我国货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数字人民币及数字人民币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正在试点运行的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并不明确,其运行的底层技术相对不成熟,可能会引发因技术缺陷而导致的用户财产与信息泄露风险。与此同时,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人民币,其交易通常需要依靠分布式账本技术及点对点的方式才能实现,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匿名性和数字性要求,我国现行的人民币监管体制与数字人民币应用不相匹配。

  作为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产物,数字人民币的运行高度依赖于网络技术系统,与个人信息密切联系。“由于目前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等科技水平的限制,会导致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人民币支持的技术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袁小彬提醒。

  袁小彬建议,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一是加紧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数字人民币法币的地位;二是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系列配套法规,就数字人民币发行、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三是待时机成熟后,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或“数字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

  此外,做好数字人民币使用过程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也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在对数字人民币实施监管过程中,不应对公民的收付款流程作过多干预及监控,不得在数字人民币软件中留监视后门。未经司法机关出具书面文件,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主体不得查询或调取公民的数字人民币使用记录。”袁小彬建议,可参照欧盟做法,对于公民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的小额交易原则上不进行监控或留存相关交易记录,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减少公众疑虑。在公民查询自身数字人民币交易记录时,也应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以及定位信息等方式验证查询者的真实身份,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袁小彬还建议,在明确数字人民币法偿性的基础上,短期内不宜强制社会主体无条件接收数字人民币。“建议分阶段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实际应用,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与自愿使用原则。”袁小彬说,为在保证数字人民币权威性的同时,满足不同群体的货币使用需求,应厘清数字人民币、现金和存款货币之间的关系,畅通自由兑换机制以及相应流程。与此同时,做好不同货币使用及兑换的兼容工作,包括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加密货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