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打出“组合拳” 力促企业提质增效重回报

2024-03-16 08:5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中国证监会3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证监会将从规范减持、推动分红回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防假打假等方面加强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

  严打“伪市值管理”和“炒壳”等行为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有市值、股价综合反映企业实力,反映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可程度。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激发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公司充分运用好提升投资价值“工具箱”,包括股份回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市场工具,并坚决打击“伪市值管理”“炒壳”等行为。

  具体而言,证监会将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压实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让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破净”公司等重点公司,增强提升投资者回报的自觉性;同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

  市值管理不等于操纵股价。证监会将“零容忍”从严打击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选择性或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警示教育和培训,督促严守市值管理合规红线;从严监管借壳上市、盲目跨界并购,坚决打击“炒壳”。

  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至今年2月末,共1248家公司披露了回购计划,实际回购859亿元。回购注销案例明显增加,今年前2个月,56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注销计划,金额约115亿元。东方财富、药明康德等将大额回购股份注销,提升回购股票对增强投资回报的有效性。下一步,证监会将引导更多上市公司在必要时开展股份回购,并鼓励更多公司选择回购注销。

  此外,证监会将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夯实基本面,鼓励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继续引导上市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稳定投资者预期。

  采取三方面举措加强分红约束

  全面系统规制各类绕道减持

  数据显示,去年,沪深两市3361家公司分红,占比66%;分红金额1.7万亿元(仅包含对A、B股股东的分红),创历史新高。但上市公司分红仍存在结构性问题,部分公司分红稳定性、及时性、可预期性不够强。

  据悉,证监会将采取针对性举措,加强分红约束:

  一是对于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在前期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等政策的基础上,综合其他指标,对公司进一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二是推动一年多次分红,要求公司基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同时合理考虑半年报、三季报等利润情况,以及推动上市公司三季报后实施分红,并在春节前到账。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尽快恢复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股东减持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市场影响大。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减持规则,在现行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提升规定的法律位阶;同时严防各类变相绕道减持,严打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具体而言:继续从严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全面系统规制通过离婚、转融通、融券、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股票质押平仓等各种绕道减持的行为;坚持差异化创投机构减持的政策安排,引导更多机构投早投小,促进早期资本形成。同时,通过前端技术控制、加强线索发现、事后严厉惩处,全面加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主体责令购回,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加大行政处罚和限制交易力度。

  推动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

  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

  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氛围:

  一是加强穿透式监管。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通过年报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持续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上市公司。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关联方等信息的收集串并。加强与各部门、地方政府数据共享。

  二是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等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三是加强事前防范。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等公司治理监管,加大对关键少数的监管压力,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董反舞弊职能,提高内部人举报的奖励金额。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并联立案,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坚决适用禁业罚等“硬措施”,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及时发现、主动报告。

  五是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配合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利用公安、检察机关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联合挂牌督办。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刑事追责。发挥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作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