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将迎监管新规 不得通过虚假组团提高融资成本

2024-03-23 08:3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可以满足借款方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银团贷款,即将迎来新的监管规则。上海证券报记者3月22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考虑国内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了《办法》。这是完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表示,本次修订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章节内容,凸显严监管强监管基调。在银团贷款业务导向上,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周毅钦认为,《办法》还在银团筹组、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方面优化了监管规则,便于银团贷款业务的后续发展。

  具体而言,从筹组模式看,《办法》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也就是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办法》还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代理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记者了解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首先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其次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最后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比如,《办法》要求,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办法》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