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消费者“选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迎优化

2024-05-09 17:5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再迎新规定。

  上海证券报记者5月9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银保合作取消机构数量限制 

  根据2019年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通知》取消了上述机构合作数量限制。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记者表示,《通知》最受益的是中小保险公司。中小公司在业务量和产品丰富性上普遍不如大公司,因此除银行系之外的中小公司,在过去合作数量受限的情况下,往往不容易争取到合作银行网点。

  “取消合作数量限制,能显著促进中小公司与银行网点的合作,进而挖掘自身开发银保产品的潜力,促进银保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定制化。”王向楠表示。

  放开前端的同时,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管住后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意味着,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协议应该由“总行与总公司”签订,如果确实有需要的,总公司或总行可以授权一级分支行或者省分公司签订,这是为了保证获得授权的银行网点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

  强调“报行合一”要求 丰富消费者“选项”

  从严格“报行合一”(即严格落实“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产品条款和费率”)要求,到全链条、全过程规范银保业务,再到下发《通知》优化银保业务合作,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对银保业务多次出手,持续优化银保渠道供给质量。

  强监管严监管态势一以贯之。《通知》再次强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上报的佣金率需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避免了虚报、乱报情况,可以帮助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从而让消费者以更低价格购买到优质保险产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赵明表示,这也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了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公平、透明,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也能够更加放心、安心。

  《通知》下发后,消费者在银保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的“选项”将大大扩容。王向楠表示,银行网点可以合作的保险公司更多了,消费者便有更丰富的银保产品可以选择;更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保险公司尽可能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也意味着消费者未来有望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供给。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系列组合拳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银保业务负债成本下降,提高银保渠道供给质量,给保险公司拥有更多让利于民的空间,实现保险为民、保险惠民的初衷,推动行业长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