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博客,微博)》特约作者 秦皇岛 熊锦秋

  最近,证监会发言人就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答记者问,提出“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等五项措施,笔者认为,老股转让应停止,新股发行改革要以追求“公平”为根本导向。

  关于老股转让问题

  今后完善老股转让的一项举措,是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老股转让后必须自愿锁定12个月以上,“老股转让数量”与“其他投资者自愿锁定数量”这两者之间本无逻辑关联,强行将两者关联,这与之前将老股减持与防止超募强行关联一样,并不合理。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股东持股显然属于公司公开发行之前就已发行的股份,按上述规定,在上市交易之后一年内应不能转让。当然,发行归发行、上市归上市,老股在公司没有上市之前理应允许其转让,但转让之后其限售股性质也不能改变,否则第142条就会失去意义,也与第142条形成如此逻辑矛盾:老股在上市之后一年内不能转让,但老股在上市之前通过存量发行转让一下上市之后就可随便转让。破解其矛盾的惟一办法,就是规定受让者得到这些股票后在上市交易一年之内也不许转让,这也是老股权责对应的必然要求。

  推行老股转让的一个目的,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博弈,约束买方高报价。但笔者认为,目前市场极不理性,炒新泛滥让买方对新股高看一眼,即使推老股转让也难改买方不理性现状,在丧失理性情况下买方根本无法约束卖方。另外,之前推出存量发行的主要理由就是防止超募,既然此次提出今后要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不大注重是否超募这个问题,那保留存量发行还有什么理由?发行人借机在市场“侵占”的领地理应追还。

  关于网上网下公平申购问题

  此次对网下投资者提出新要求,“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笔者认为这仍不公平。投资者在网上申购必须拥有相应资金,在深交所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500股)、在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1000股),建议网下投资者应比照网上申购进行,也即网下投资者持有1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也只能申购1000股,而且网下投资者也要先缴足资金才能参与询价。网上网下,不能厚此薄彼,应同等待遇。

  为进一步满足网上中小投资者的需求,提出今后“对于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因为认购倍数要超过150倍很难。要照顾中小投资者,建议修改《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至100倍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提高为40%、也即网上发行比例为70%;在100倍到150倍之间的,网上发行比例为80%;在150倍以上的,网上发行比例为90%。

  关于新股申购沪深市值通用问题

  对于投资者反映强烈的新股申购沪深市值通用问题,此次政策微调暂不涉及,发言人解释称,合并计算市值需要进行大量的账户比对、数据交换、技术系统改造等配套工作,十分复杂。笔者认为,这个理由并不充分,事实上A股市场曾于2002年至2005年采用跨市场市值配售,按2002年《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配售时,投资者可依据其所持沪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帐户向上交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账户向深交所申购。而2004年《深交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也规定,对深交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沪深两市投资者也都可参加,操作与上面类似。也即在那个时候规定的“市值配售”制度,虽然并非两市市值简单相加,但可按两个账户市值分别向沪深交易所申购这只新股。

  现在规定新股申购沪深市值不能通用,强行割裂两市联系,使得以中小股票为主的深交所更加投机,而沪市大盘蓝筹也越来越遭受市场冷遇,建议新股申购借用2002年至2005年跨市场市值配售做法,击破市场分割壁垒,让沪深两市投资者享受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