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昨日正式发布。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就《细则》中完善的四方面规定及市场关注的相关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四方面完善细节操作

  该负责人表示,《细则》对沪港通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的规定。与4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新增提供公开配售和供股服务。中国结算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所谓供股,是指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

  二是细化公司行为获得的非港股通试点股票范围外证券的处理方式。《细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相关公司行为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因相关公司行为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中国结算商香港结算确定;因权益分派或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三是明确港股通业务中香港结算破产时的处理原则。《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违约时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无法全额追回而最终产生损失的,由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担。

  四是部分具体事项细化。《细则》进一步明确沪股通中对香港结算交收违约时的处置措施;细化中国结算在港股通中送股、分拆合并、投票业务的处理方式等。

  明确交易交收资金和

  证券交收期为“T+2”

  在公司行为方面,根据《细则》,中国结算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结算参与人承担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投资者意愿征集和申报、权益派发等相关职能。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

  不过,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确保中国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境内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提前结束。对于权益资金,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权益资金款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该负责人说,因此,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日期。

  对于权益证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在清算交收方面,《细则》规定,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在换汇方面,开市前,中国结算通过上交所公布当日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价。闭市后,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进行净额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对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交收期方面,《细则》明确交易交收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期为T+2;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

  在港股通风险管理方面,与沪股通相一致,港股通也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市场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结算将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并保留在香港结算对中国结算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情况下,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的权利。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相关资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