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公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存管银行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存管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

  《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大商所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大商所对存管银行业务、技术及应急处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在资格申请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总资产在15000亿元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应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拓展银期合作模式,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支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大商所在《办法》中明确提出,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要求银行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客户特点,提出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具体体现在资格申请和年度考评两方面。

  目前,银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为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以及银期转账业务,深度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市场迫切需要有关规定为银期合作新模式的开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场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划拨效率及安全性,切实加强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拓展期货业与银行间的业务创新模式,商业银行服务期货市场的职能将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