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新规 明确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

2018-03-07 10:1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婷婷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婷婷)3月7日上午10点,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忠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出席会议。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一是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增加投资人专业能力的要求,明确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限售期,确保保险业姓保,防止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

  二是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发挥制衡作用,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是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四是加强穿透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

  五是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通过股权预披露、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及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章程特殊条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同时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严格市场准入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3月7日上午10点,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严防“炒牌照”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据介绍,为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新规对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持股年限的规定。比如,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保监会新规: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险企的股东将被追溯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设定准入负面清单 哪些股东将被拦在保险业门外

  据介绍,《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确保“保险业姓保”。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原则上不追溯

  《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财务Ⅱ类、财务I类四个类型。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保监会新规:险企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控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保监会:建立险企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

  据介绍,《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

  保监会新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 股东将被永久逐出保险业

  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保监会:投资人可通过10种方式取得险企股权

  《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可以通过10种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保监会新规: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可投资上市险企

  《办法》第七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