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营管部制定处理存准违法行为暂行办法

2019-07-22 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 为进一步规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相关规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7月22日公布。

  《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中信百信银行、在京各村镇银行、辖区内各外资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其他银行。《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京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金融机构。

  所谓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是指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以及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行为。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占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每日累计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按规定的下限(2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按规定的上限(5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