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按照4%执行

2019-11-13 13:4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11月13日消息,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