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投资 将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 李苑 ○编辑 秦风

  昨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下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个人投资者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通知》要求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内地企业投资者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提出,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其中,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此外,《通知》对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也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将从1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