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P2P规范发展 长效机制

  □杨东

  P2P行业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三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去年年底E租宝等P2P行业风险事件爆发以来,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在鼓励、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范发展的导向,防范个别风险事件对行业带来冲击,避免引发社会问题。年中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0月又公布了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为“良币”创造更好更健康的创新环境,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来更健康的发展氛围。

  此次风险整治工作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合法合规的机构,给它们更好的创新空间,与此同时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机构。通过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和机制三个层面,达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的目的。长期以来P2P行业违规成本比较低,不少机构完全偏离了创新的正常轨道,钻营于监管套利,导致行业口碑不断下降。此次专项整治正是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方案》与《办法》是有机结合的,目的是建立一种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目前体量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对于P2P长期以来积聚的风险,银监会等部委显然做了充分的摸底并采取了慎重的态度。《方案》充分考虑了存量风险较大的现状,既要维护市场稳定,又要守住系统性和区域性两条风险底线,并以主观能动监管的态度、完备预案的底气、统筹和标本兼治的决心,以分类处置、穿透监管、完善立法、贯彻双负责制的监管策略来达到规范纠偏的目的。

  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混业趋势带来了极大的技术便利,金融产品中的交易结构具有复杂化、混业化的特征,但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格格不入,金融混业的发展以及金融与产业混同发展的潮流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也正基于此,《方案》在第三个原则中充分体现了以综合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的思路,防止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避免监管套利和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多部门协同,中央和地方协作,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对于线上线下的业务,实现以功能为导向而不被互联网所割裂;对于综合性金融平台,P2P整治方案将与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协同,主要依据穿透式原则,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监管标准,如果综合性金融平台有涉及网贷的业务也将纳入规制,实现风险治理的全覆盖。

  《方案》与《办法》相结合,将有效发挥功能监管与行为、审慎监管相协调的效果。审慎监管方面,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立足点;行为监管方面,将微观、宏观相结合,“准双峰”式地构建行为监管范式,以适应国内复杂多变的P2P业态;功能监管方面,以主观能动式监管为核心,现阶段重点采取联动机制,通过整治办的形式进行专项整治,未来还将总结整治经验,与《办法》相互呼应构建起持续动态监管机制。

  具体的职责分工主要是与《办法》协同,落实“双负责制”。双负责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中央是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第二层是地方上的双负责,地方省金融办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银监局)共同负责。在整治过程中,协同机制非常重要。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十分突出,已经不是简单的金融业态混同,更是产业与金融的混同。针对非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机构全面开展金融业务的现状,监管者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混业性采取与之前不同的监管方式。

  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如火如荼地开展,也归功于国家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政策支持。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能够改造金融,使其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为双创提供金融支撑。长期以来,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融资难。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给规模有差别的企业的成本和效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小企业融资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和适当的非正规金融,而我国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严重不适合于创客和中小企业的融资。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带有普惠性,能够为创客和中小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资金支持,为双创打下金融的制度基础。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