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处罚后投资人卖出 股票会否影响后期维权索赔?

  投资者维权小贴士

  上市公司被处罚后投资人卖出

  股票会否影响后期维权索赔?

  当上市公司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投资人往往会存在这样的困惑:我现在卖出股票是否会影响后期的维权索赔呢?一方面,伴随上市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利空消息,公司股价往往会随之下跌,甚至可能出现跌停;另一方面,如果继续持有股票,投资人遭受的损失可能会逐渐扩大,甚至可能错过“解套”的窗口而长期被套。

  为了解答这样的疑惑,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以下问题,即:投资人提出索赔应符合怎样的持股要求?

  根据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另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投资人提出索赔的持股要求归纳如下:

  投资人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即在揭露日前一日未全部卖出,仍有余额),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投资产生的亏损则无法进行索赔。

  我们假设以下案例:

  假设某上市公司A于2017年7月25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A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日期是2014年5月21日,上市公司A的虚假陈述行为于2016年12月2日被揭露,则可提出索赔的适格投资者范围应包括:在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买入上市公司A股票(未全部卖出,即在2016年12月1日仍有余额),且该部分股票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因卖出而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因此,只要投资者符合在2014年5月21日(实施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揭露日前一日)买入上市公司A股票(未全部卖出,即在2016年12月1日仍有余额)的条件,在2016年12月2日(揭露日)之后无论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只要有亏损发生,都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但是投资人在2016年12月2日(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所产生的亏损,则无法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