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蒋惠岭: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新高度

2021-08-20 17:2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 蒋惠岭

  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中国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快速而稳健地完成发展过程的“三级跳”。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试点,从调解机构的认可和管理到特邀调解名册,从线下调解到线上调解,从而全面开启了证券期货纠纷的“诉调对接”。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成为最有影响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2021年8月,证券期货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最高法院与证监会发布《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巩固了2016年以来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果,为证券期货纠纷建立了“全通道”“全平台”“全层次”的解决机制。

  对标中央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并与同时开展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其他专业领域(不包括人民调解)相比,一路走来的证券期货纠纷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调对接机制堪称成功的典范。它既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又有可行的落地方案;既有结构完整的体系,又有参与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既有诉调对接机制中的司法确认这一核心内容,又有并不常用的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措施,还有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示范判决等机制。具体说来,这项改革有以下几个可圈可点之处。

  明确政治方向,适应形势要求。这项改革全面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了中央“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科学地做好司法、行政、社会、市场等各种纠纷解决资源的综合配置,针对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要素的资本市场纠纷的特点,大力发展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动诉调对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解纷资源效能实现最大化。司法资源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庞大的一个分支,具有程序公正的优势、法律专业人才的优势、效力权威的优势等。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源也十分丰富和宝贵,具有业务熟练的优势、业界专业人才的优势、支行快捷便利的优势、业界共同体的优势等。针对证券期货领域里的纠纷,全面、系统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既可以做到取长补短,又可以发挥各自长项,尊重司法解纷与调解解纷的自身规律。例如,即使在使用宝贵的司法资源时,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也为司法确认程序保留了最大的克制,非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必适用这一特别程序,而是最大程度地调动调解协议双方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积极性。通过诉调对接,打通了两个不同的解纷体系,将专业精神和法律权威有机结合起来。

  解纷工作过程形成一体化。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不仅完全实现了“一加一等于二”,而且还做到了“一加大于二”。司法机关与证券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各循其道,但两者的联结点也是非常之多的。无论是委派、委托调解的程序衔接,还是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无论是共建的绩效评估激励机制,还是司法与监管部门的联合培训机制……这些机制可以把原本自成体系、各自封闭的工作程序从多个层面、多个节点、多个方向打通,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以最佳的状态化解纠纷。同时,整个解纷业务流程的设计还体现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注重“前端化解”。只要纠纷能通过非诉机制得到解决,就不要拖入诉讼阶段,从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或解纷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总对总”的衔接机制的建立最终必将推动全国上上下下的法院、证券期货解纷组织的全面配合,实现解纷程序、工作机制、业务流程的一体化。

  解纷过程更加便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必将带来解纷过程的便捷,而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之后,整个解纷过程更加快速、便捷,也确保最大程度地方便纠纷当事人。这项改革完成后,证券期货纠纷将实现司法与调解在“线上”的无缝衔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汇集了全国法院的司法调解资源以及与法院建立对接关系的调解资源,而投资者网证券期货调解平台是业界和管理领域的纠纷解决平台。线下的实体单位之间的对接固然有其优势,而通过两大平台“总对总”的线上对接更有直接、全面、高效、便捷的优势。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立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落地提供了组织条件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模板。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关系之前,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便已经与多家法院建立了对接关系,成功调解了大量证券期货纠纷。相信以后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与人民法院建立对接关系方面会更加顺畅、便捷。(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 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