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创新迈上新台阶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扬帆起航

2015-07-27 07:4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中国证券业协会7月24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进行了明确。

  多家券商指出,场外股权质押业务的推出,解决了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的诸多难点,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对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活跃场外市场及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试点办法解决诸多业务难点

  此次业务试点办法的落地,解决了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的诸多难点,如明确业务参与主体,理清业务开展规范,同时加强了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业务的标的股权范围,包括: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简而言之,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为持有上述类型股权且具有融资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

  长江证券指出,场外股权质押业务在项目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对融入方财务状况的跟进追踪和对融出资金的使用监督、事后违约处置等环节上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管理、监测监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明确了业务在融入方准入、标的股权准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禁止性行为。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客户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对此,长江证券认为,合理控制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总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业务风险控制,促进该项业务的长期平稳发展。

  同时,《办法》要求回购交易经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场内股权质押融资相比期限更短,对证券公司资金的占用时间周期更短,可以提升资金的周转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该项融资服务,提升该项业务的活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极大程度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场外市场发展迎来新机遇

  业内人士认为,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为场外市场发展提供新机遇,扩展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为场外市场提供流动性。

  目前我国股权质押融资最大的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等主要面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资产存在交易价格而便于评估,借款人出现违约后股权便于公开流转,担保价值容易实现。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此前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未得到完善,市场规模狭小、交易冷清、制度刻板,因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等只能按照传统的贷款思路和融资规则,依照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等按一定折扣对非上市企业股东提供规模较小的股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往往更因其净资产规模小、难以评估等原因,无法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实现融资。

  招商证券认为,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报价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开放市场机制日益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将得到极大的拓展。同时,通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股权质押,还可吸引更多的未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托管、挂牌、质押登记等方式加强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联系,尽早接受资本运营、科学管理的理念,提高企业透明度、提升企业公信力,不断加强公司治理,接受市场监管,从而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企业。

  从另一方面看,对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而言,经常面临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周转的问题。因此,既不放弃控股权,又能将其盘活进行再投资,已成为非上市公司持股投资者最迫切的融资需求。

  华泰证券指出,此前非上市公司以股票为担保的融资业务主要有银行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他融资途径。然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周期较长,通常要1-2个月左右;信托股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率较低,成本较高,且大多需要企业用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担保。

  因此,此次场外股权质押试点办法将使证券公司可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展客户短期资金融通渠道,提高客户存量股权的使用效率,提高场外市场的流动性,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