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强化投行内控现场检查 落实好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要求

2022-05-28 08:06: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 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为: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 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即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网站5月27日消息显示,近日,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检查对象选取,明确了重点检查内容,重申了检查纪律。同时,证监会将以查促改,梳理典型问题和案例及时向行业公开,压实证券公司责任。

  据了解,2018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4年多来,行业机构普遍按照要求构建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了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合规“三道防线”。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从近年来查处的投行业务违法违规情况看,投行内控仍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存在个别证券公司投行部门与质控部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部门人员擅自删减内核意见等严重情形,使得内控机制流于形式。

  《工作指引》以强化现场检查为着力点,主要明确了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三方面重点检查内容,以及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

  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为: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三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制度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投行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内核、质控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即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系统落实好《工作指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好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要求。同时,证监会将坚持问题查处和经验总结并重,以查促改,梳理典型问题和案例及时向行业公开,持续压实证券公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