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严禁通过“数字货币”进行非法集资

2023-10-17 11:56: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 章程 通讯员 粤法宣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依法严惩通过“数字货币”实施非法集资、伪造事故实施保险诈骗、拆分非法集资款进行“自洗钱”、利用内幕信息实施非法交易、恶意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

  据了解,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犯罪刑事案件516件,同比下降7.53%,金融犯罪呈下降趋势。

  典型案例

  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获刑10年

  从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事实,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分析

  本案是利用“数字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国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否则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诱骗公众投资,不仅严重侵害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扰乱我国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秩序。

  伪造车损事故骗保

  获利逾70万元获刑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周某与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由周某负责组织伪造车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美容服务部进行定损维修,以此骗取保险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实施了10起保险诈骗行为,既遂金额72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车险领域的保险诈骗典型案例。近年来,汽修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多发,甚至部分地区已形成“故意制造事故、虚高报价、低价维修”的骗保产业链,犯罪团伙以实施保险合同为名骗取保险资金,严重扰乱了车险的市场秩序。

  本案被告人与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员工相勾结,多次有预谋地伪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对保险诈骗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也对心存侥幸、企图钻保险漏洞非法获利的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利用内幕信息炒股

  获利上千万元获刑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知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蔡某、黄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某、蔡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陈某、蔡某、黄某获刑两年到三年不等,并分别被处以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是证券领域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例。内幕交易俗称“老鼠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活动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和破坏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正是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损害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与秩序。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对其予以惩处,表明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