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问答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以何种方式定价?

2023-09-18 10: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问: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以何种方式定价?

  答:(1)适用一般程序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是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同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或金额、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二是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其他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三是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2)适用简易程序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3)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资格和依据,以及转股价格、利率确定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