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问答 | 具有红筹架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公司须遵守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2023-10-07 09:19:5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问:具有红筹架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公司须遵守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答:红筹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红筹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红筹企业进行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红筹企业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责有不同规定或者安排,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无法按照本所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的,红筹企业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红筹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红筹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红筹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持续信息披露事宜,参照适用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