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问答 | 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23-10-30 10:2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方面,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北交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流程中具体环节的时限规定,详见《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四章规定。

  注册程序方面,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2)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发行上市审核过程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北交所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核查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